第一条 为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》、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》及其它有关规定和本院职责范围,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。
第二条 检察委员会会议召开由检察长决定并主持,检察长因故不能主持时由支持工作的副检察长主持,会后将讨论的情况和决定的事项,及时向检察长报告。
第三条 检察委员会会议需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。
第四条 检察委员会召开会议时,根据议题,由检察长决定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。
第五条 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范围包括:
(一)讨论、决定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、政策方面的重大问题;
(二)总结检察工作经验,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、新问题;
(三)讨论、决定本院直接受理案件的立案、逮捕、审查起诉等事项和按照有关规定需向上级检察机关请示的事项,以及提请本院抗诉的案件;
(四)讨论、通过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、工作报告;
(五)讨论通过各项检察工作条例、规定;
(六)讨论、决定检察长认为有必要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六条 检察委员会委员人数应当符合《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》的规定要求,委员缺额时应按照委员选任程序及时补充。
第七条 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题,由部门负责人或者主诉、主办检察官依照规定提出,分管的副检察长审查同意,检察长确定。
第八条 提请检委会讨论的事项内容必须清楚,提请讨论的案件必须写出案情报告,主诉、主办检察官、分管副检察长均应有明确意见。
承办事项的汇报内容包括:
事项缘由;
事项内容;
(三)承办意见及法律依据。
承办案件的汇报内容包括:
(一)案件来源
(二)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基本情况,当事人、诉讼参与人情况;
(三)诉讼过程;
(四)案件事实和证据;
(五)处理意见及其法律依据和理由。
第九条 对检察委员会议案的决定,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,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,由会议主持人对各种意见作出统计,由检察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委员意见一致方能通过。
第十条 检察委员会讨论、决定事项,应当制作会议纪要。纪要稿经检察长审定后印发给院内设机构,并发至上一级人民检察院。承办单位应当将会议纪要存档备查。
第十一条 检察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内容,应当保密,不得泄露。
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